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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代会制度
 

一、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

    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,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。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,使之制度化、规范化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,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、简化、有序、优化的要求。

  (一)推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

1 、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实行常任职,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2 、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,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各校应从实际出发,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。

3 、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,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,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, 不能设“当然代表”。

4 、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,一般在 20---30% 左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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